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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邓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05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委托代理人:申金杯,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丽,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邓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5603.33元及利息,执行费20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