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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7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建武与庄强、张淑斌、黄军海、阎富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武,庄强,张淑斌,黄军海,阎富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73号原告薛建武,男。委托代理人王继坤,男,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强,男。被告张淑斌,男。被告黄军海,男。被告阎富金,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武与被告庄强、张淑斌、黄军海、阎富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