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9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崔言军、李大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言军,李大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987-1号申请人:崔言军,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李大户,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相应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大户所有的财产(详见清单),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3529元,由申请人崔言军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如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