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曲湘琴诉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湘琴,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曲湘琴,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细容,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湘琴诉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湘琴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湘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湘琴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94元,全部退还原告曲湘琴。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