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东生申请陈促平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得成,曾想辉,黄东生,陈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曾得成,证件号码430626198106121015。申请执行人曾想辉,证件号码430626198210191048。申请执行人黄东生,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狮岩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7112201316。被执行人陈促平,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平江县三阳乡西岸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6701221310。曾得成、曾想辉、黄东生与陈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2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促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得成、曾想辉、黄东生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促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情况,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债券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促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且申请执行人曾得成、曾想辉、黄东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促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得成、曾想辉、黄东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亮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呈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