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大方县豪盛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大方县豪盛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家发,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兴美、曹厚锦,大方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大方县豪盛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兴隆苗族乡狮子村。法定代表人张青松,大方县豪盛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方县豪盛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申请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黄家前审 判 员 王 勇审 判 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