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樊磊与马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磊,马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641号原告樊磊。被告马宏,西安市高陵区磷肥厂职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发中心办公楼3、4楼。负责人邬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磊诉被告马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0元,由本院退付其250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郑欣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默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