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国文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文,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国文,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国文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