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与钟玲玲林小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林小波,钟玲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717号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市总商会大厦)8-1,组织机构代码66086162-3。负责人:谭文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胜,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徐杰,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小波,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钟玲玲,女,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林小波、钟玲玲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宗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