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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涤宇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涤宇,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991号原告:刘涤宇,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法定代表人:许俊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涤宇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涤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涤宇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