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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与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叶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慧君,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赵文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寰亚商务培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海华饭店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情况下,未给上诉人(原审被告)十五日答辩期,而是在送达起诉状后第三日就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德俊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韩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