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康瑞德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康瑞德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双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799号原告:天津市康瑞德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第二村18队。法定代表人:张兆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红,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59号二层202室。负责人:周旭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善锋,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净,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双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春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溪,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康瑞德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双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