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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成群、魏延虎等与张树林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群,魏延虎,魏凤侠,魏延侠,张树林,常富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014号原告:魏成群,男,1952年9月9日,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延虎,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成群之子。原告:魏凤侠,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魏成群之长女。原告:魏延侠,女,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系魏成群之次女。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系汝州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树林,男,199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育,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富营,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成群等四人与被告张树林、常富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魏成群等四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成群、魏延虎、魏凤侠、魏延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成群、魏延虎、魏凤侠、魏延侠负担。审 判 员  滕胜利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