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成群、魏延虎等与张树林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群,魏延虎,魏凤侠,魏延侠,张树林,常富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014号原告:魏成群,男,1952年9月9日,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延虎,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成群之子。原告:魏凤侠,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魏成群之长女。原告:魏延侠,女,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系魏成群之次女。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系汝州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树林,男,199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育,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富营,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魏成群等四人与被告张树林、常富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魏成群等四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成群、魏延虎、魏凤侠、魏延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成群、魏延虎、魏凤侠、魏延侠负担。审 判 员 滕胜利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