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刘善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刘善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负责人谢远莉。被执行人:刘善青,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善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45861.2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依法查询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同时被执行人刘善青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6)粤0305民初984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5民初98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