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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蚌埠正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正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正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837869。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12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263659J。法定代表人:金水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工商查询查知,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系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3520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