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杜德宾与烟台五五次菜商贸有限公司、衣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宾,烟台五五次菜商贸有限公司,衣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175号申请人:杜德宾。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洪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配海。被申请人:烟台五五次菜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衣建东。杜德宾与烟台五五次菜商贸有限公司、衣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杜德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衣建东名下的鲁Y919**号、鲁F888**号、鲁F345**号车辆各一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衣建东名下的鲁Y919**号、鲁F888**号、鲁F345**号车辆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彭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