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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源艺与抚顺市顺城区雍萃游泳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源艺,抚顺市顺城区雍萃游泳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11民初1609号原告:唐源艺,女,满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抚顺市顺城区雍萃游泳会馆,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2-16号楼。注册号210411602240682。经营者:王月。委托代理人:王晓男,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唐源艺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雍萃游泳会馆(以下简称雍萃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源艺及被告雍萃会馆委托代理人王晓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与被告之间的入会协议于2016年10月1日终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其停业后退返我办卡余款49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5年11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入会协议,交纳了1000元会费,其中20元制卡费,办理了期限1年的个人健身次卡,共计100次。2016年9月21日被告贴出通知因进行装修改造,在2016年10月1日停止营业,预计工期为3-4个月。经会员实地查看会馆健身区,会馆健身区迁入地下室。被告以升级改造为名,其实质上是将会馆健身区改作它用已构成对原入会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协议并退还办卡余款。被告辩称,会馆现已装修好,在营业状态,我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而且装修时原告的卡已快到期,故不同意原告对退还金额的计算方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在被告处办理了期限为一年的健身次卡,共计100次,有效期至2016年11月4日。卡号50xxx5,会费1000元,包含会员卡费2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停止营业,进行改造装修,将2楼至4楼改造为幼儿园,健身房改在地下室,健身面积减少。至起诉时,原告已使用该健身卡51次。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健身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向被告预先交纳了健身服务费用,被告应全面适当的履行包括提供健身场馆、健身设备等健身服务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在被告处办理了期限为1年的健身次卡,共计100次。但被告已于2016年10月1日停业,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健身服务。即使被告恢复营业,原、被告约定的健身环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被告对于原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的变更应视为新的要约,原告未承诺,即新的合同未成立,被告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当中,被告单方违约停止营业且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对返还金额的计算方式,但原告的健身卡并非只能一人使用,原告完全可在剩余1个月内消费完剩余次数,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应按实际缴纳会费金额计算返还费用。但原告的开卡费属于被告制卡的必要消费,不应计算在内。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应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会费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唐源艺与被告抚顺市顺城区雍萃游泳会馆的服务合同;二、被告抚顺市顺城区雍萃游泳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源艺47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市顺城区雍萃游泳会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中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