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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毫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刑初3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毫,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琛,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侯雅觅,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毫及辩护人刘琛、侯雅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毫酒后驾驶套牌粤C×××××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陈某、周某、吴某、王某1、古某1五人沿珠海市平沙镇南新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林峰果场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路外翻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死亡,被害人周某、王某1、古某1、吴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毫肇事后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毫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吴某、古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周某未见明显损伤。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马某毫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毫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毫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毫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本案系过失犯罪,且其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吴某、古某1、王某1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毫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毫及其家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27,000元。被害吴某林古某1海王某1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马某毫赔偿医疗费,并对被告人马某毫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毫的供述;2.证杨某燕张某杰王某2南李某奇的证言;3.被害吴某林周某三的陈述;4.抓获经过、执勤经过及工作记录;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122接处警单;10.收据、借据;11.病历资料;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5.被告人马某毫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材料;1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1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毫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毫案发后赔偿被害陈某军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吴某林古某1海王某1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某毫系初犯以及具有自首和赔偿、谅解情节的意见成立,但被告人马某毫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人民陪审员  陈颖珊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剑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