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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与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207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44栋。经营者:雷治国,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B片N栋417房。法定代表人:曹日红,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