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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侯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侯宽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914号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碧水苑小区。负责人:何洪武,经理。被告:侯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被告侯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公司长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