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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异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罗广伟、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广伟,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异136号申请执行人罗广伟,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后区。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风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罗广伟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广伟履行(2014)西民商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如杰审 判 员 马连英审 判 员 吴建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苑晨光书 记 员 苏会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