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清江与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东部新区圆山路。法定代表人:龚卫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所诉款项为工程款,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李清江出具了《付款协议》,因《付款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对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李清江欠款的金额、还款期限、计息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李清江依据该协议起诉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故上诉人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双方在《付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现李清江起诉要求按照付款协议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李清江作为接收还款的一方,应认定其住所地湖南省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湖南汇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