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颜燕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颜燕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46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婉华,女,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该公司文秘。委托代理人:刘云云,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颜燕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颜燕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朝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