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殷美文与被告东港市顺财装饰材料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美文,东港市顺财装饰材料商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293号原告殷美文,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东港市顺财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东港市。经营者刘顺才,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美文与被告东港市顺财装饰材料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港市顺财装饰材料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美文撤回对被告东港市顺财装饰材料商店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