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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阮玲与刘序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玲,刘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阮玲,女,生于1995年8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序军,男,生于1977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阮玲与刘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序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阮玲赔偿款90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序军有一辆车号为鄂C×××××(车辆识别代号LSVAD2182B2301124、发动机号120018)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序军有一辆车号为鄂C×××××(车辆识别代号LSVAD2182B2301124、发动机号120018)机动车。二、被执行人刘序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