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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01号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艳芳,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