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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春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祥,崔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姜春祥,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马健,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汇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卉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汇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崔光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姜春祥与崔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838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光辉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姜春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崔光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光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春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