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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传波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113号被告人:苏传波,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苏传波盗窃罪一案中,(2013)八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传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传波名下皖D762**的车辆,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