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传波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113号被告人:苏传波,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苏传波盗窃罪一案中,(2013)八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传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传波名下皖D762**的车辆,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