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兰玉与张黎明、张树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兰玉,张黎明,张树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062号原告:崔兰玉,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黎明,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树杰,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系张树杰之夫),同上被告张树杰。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2/3号楼裙房商。负责人:周学惠,行长。原告崔兰玉与被告张黎明、张树杰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崔兰玉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崔兰玉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筱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