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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金好与黄英丽、张伟民、张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好,黄英丽,张伟民,张农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795号原告:黄金好,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信,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英丽,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伟民,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张农珍,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黄金好与被告黄英丽、张伟民、张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好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信以及被告张伟民、张农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英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英丽、张伟民、张农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起诉之后的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被告黄英丽、张伟民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张农珍为担保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被告黄英丽、张伟民为躲避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黄英丽未作答辩。张伟民答辩称:借款答辩人不清楚,没有参与。张农珍承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黄英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1页,被告张农珍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被告黄英丽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0‰,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张农珍在借条上署名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原告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交给被告黄英丽使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英丽将借款利息支付至起诉前,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金,以致发生纠纷。另查明,被告黄英丽与被告张伟民于2017年1月6日登记离婚,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英丽在原告处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与被告黄英丽在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黄英丽催要,被告黄英丽在原告催要后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与被告黄英丽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30‰,超出法定年利率24%,对未超出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英丽在借款时与被告张伟民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张农珍在借条上署名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期限,应对借款本息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黄英丽、张伟民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农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英丽、张伟民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黄金好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农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农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英丽、张伟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英丽、张伟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