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柳淑花与林碧珍、柳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淑花,林碧珍,柳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17号原告:柳淑花,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碧珍,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柳贤美,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柳淑花与被告林碧珍、柳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贤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柳贤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淑花撤回对被告柳贤美的起诉。审 判 长 柳云鹏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