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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1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125王亮与连云港市泰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连云港市泰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1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泰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亮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泰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