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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324民初146号原告海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30岁,农民。原告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旭辉人民陪审员  索增喜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瑜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