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3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324民初146号原告海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30岁,农民。原告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旭辉人民陪审员 索增喜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瑜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