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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龚登卫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登卫,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440号原告:龚登卫,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被告:陈波,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登卫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登卫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