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龚登卫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登卫,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440号原告:龚登卫,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被告:陈波,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登卫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登卫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