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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昌浦与梁凯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昌浦,梁凯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43号原告:韩昌浦,农民。被告:梁凯文,农民。原告韩昌浦诉被告梁凯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韩昌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昌浦负担。审 判 长  武 锐人民陪审员  张来全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