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昌浦与梁凯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昌浦,梁凯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43号原告:韩昌浦,农民。被告:梁凯文,农民。原告韩昌浦诉被告梁凯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韩昌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昌浦负担。审 判 长 武 锐人民陪审员 张来全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