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牛区亮伟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刘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亮伟汽车租赁服务部,刘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948号原告:金牛区亮伟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智能小区五期12号。经营者:詹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才,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生于1980年8月6日,汉族。原告金牛区亮伟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刘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金牛区亮伟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亮伟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亮伟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财产保全费985元,两项共计20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