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魏连芳、刘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芳,刘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149号申请人:魏连芳,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刘学忠,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魏连芳与被申请人刘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