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明登礼、明亮、明利、明肖蕊与被执行人何信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登礼,明亮,明利,明肖蕊,何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明登礼,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明亮,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明利,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明肖蕊,女,2009年6月13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学生。被执行人何信全,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文盲,无业。明登礼、明亮、明利、明肖蕊申请执行何信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川03执47号】。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为有利于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执47号明登礼、明亮、明利、明肖蕊申请执行何信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航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