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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海兵与眭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兵,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8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眭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3日,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渝023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眭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接到临控信息,被执行人眭斌在巫山皇庭商务宾馆,经与巫山法院执行局联系,将眭斌带回忠县法院,因被执行人眭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