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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渝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盛渝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866号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9号1幢1单元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61741507。法定代表人吴红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盛渝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丛林沟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316681081Q。法定代表人杨毓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渝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