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成良与被告曾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良,曾玲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364号原告段成良,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善,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玲辉,女,侗族。原告段成良与被告曾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段成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成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玲辉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段成良负担。审 判 员 袁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