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6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付达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914号被执行人付达伟,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26岁,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关于被执行人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07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付达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刑初字第07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艾能国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