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1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