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益财与苏瓒琦、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财,苏瓒琦,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75号原告:陈益财,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瓒琦,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朱平,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益财与被告苏瓒琦、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陈益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益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益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益财负担。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