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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263号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强,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薛建锋,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海盐县。被告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5层1510号。法定代表人郑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世达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