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允辉与被告黄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允辉,黄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5191号 原告:林允辉,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56。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高勇,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74。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允辉与被告黄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允辉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允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速 录 员 郭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