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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允辉与被告黄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允辉,黄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5191号 原告:林允辉,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56。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高勇,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74。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允辉与被告黄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允辉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允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速 录 员  郭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