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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辖终760-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760-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吴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杰,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大酒店)、吴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十五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945-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十五案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选择向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前述理由,一审法院依法对本十五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杰对本十五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都大酒店、吴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十五案中原审原告存在故意增加被告的特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被告吴杰户籍地法院为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945-959号十五案民事裁定并将本十五案移送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音像协会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五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金都大酒店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因此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十五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吴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虽然本十五案吴杰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音像协会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金都大酒店、吴杰提出将本十五案移送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陈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