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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焦建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建圣,男,1978年2月25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吉安市吉州区。2017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建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建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焦建圣驾驶赣D×××××轻型厢式货车沿吉安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湖滨御景园路段右转弯转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骑电动车沿该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告人焦建圣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建圣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3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122警情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被告人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被害人家属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吉安司鉴中心(2017)毒鉴字第285、286号毒物检验报告书,吉安司鉴中心[2017]痕检字第169号痕迹检验报告书,吉安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130号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收条,江西新纪元彩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考勤记录表,牵梦缘劳动合同,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建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建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量刑评议表案由:焦建圣交通肇事罪案号:(2017)赣0802刑初95号简 要
 案 情
 2017年4月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焦建圣驾驶赣DK0339轻型厢式货车沿吉安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湖滨御景园路段右转弯转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骑电动车沿该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卫华发生碰撞,造成王卫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告人焦建圣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建圣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定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
 基准刑
 
 
 量刑情节
 
 
 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
 
 
 本院减少(增加)
 基准刑
 
 
 
 
 自 首
 
 
 减少40%以下
 
 
 减少20%
 
 
 
 
 全赔及谅解
 
 
 减少40%以下
 
 
 减少25%
 
 
 
 
 累 计
 
 
 减少45%
 
 
 
 
 宣告刑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备 注
 
 
 填表人:张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