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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秦丽莹与张志远、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丽莹,张志远,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058号原告:秦丽莹,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高峰,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远,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住威县。被告: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威县中华大街北段西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顺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丽莹诉被告张志远、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秦丽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丽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丽莹负担。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