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柏生与杨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柏生,杨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620号申请人:董柏生,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杨家国,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柏生与被执行人杨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杨家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调解,执行到位案款2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余款定于2017年农历冬月底前给付,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自执行之日起已超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元 来源:百度搜索“”